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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探究

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开始时是列于物权制度之中。许多国家在

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还有的是把优先权与其他物权结合

起来而存在于其他物权中。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

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拟

就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我国民法的完善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

人受清偿的权利。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优

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

“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

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日本

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

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

受偿意义。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

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

偿的权利。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

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在这一权利中,

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优先权人可以就债

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

保的债权人受清偿。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

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

一般来说,优先权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维护公平、

正义的需要。确立优先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

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如不动产租赁中,出租人利益因承

租人经营不善受到损害,受雇人工资因雇佣人破产而难于保障等。

为了维护这些权利人的利益,就需要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而

这些权利人利益,往往又是与自身生存、家庭生活紧密相关,他们

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承受的损害限度很小,属于弱者。第二,

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诉讼费用和税款关系着

国家司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转,如果它们的清偿顺序与一

般债权人没有区别,甚至要以抵押权、留置权的实现为前提,很显

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受到影响,诉讼费用优先权、税款优

先权的设立无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第三,基于保护债务人的需

要。优先权一方面担当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债务人利

益看,优先权的维护也是明显的。如通过设立优先权,规定债务人

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优先受偿,为债务人提供医疗服务、食品的债

权人,就有权从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这就使得

债务人及其家属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获得生活必需品,得以维持生

存。

三、优先权的要件和分类

优先权要件是优先权成立的条件。通过优先权概念分析可看出,

要形成某一具体的优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从主体看,

可以是公民、法人、国家,其中公民最基本。优先权的主体都是因

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优先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第二,

从内容看,要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优

先权人和债务人在客观上具有请求与受偿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

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来解决,而是优先权人凭借法律赋予的特权,优

先实现自己的权利。第三,优先权的客体仅限于财产,即针对债务

人的财产优先受偿。这里的财产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财产的

范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优先权人权利实现不是直接针对财产

本身,而是依赖财产售出的价款。第四,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优先权人的优先权的产生,必须是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利

益带来损害,对这种损害的救济在法律上给予优先考虑,使优先权

人的利益实现比其他债权特殊些。总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客

体、因果关系四者是优先权缺一不可的。

优先权又可分为哪些种类呢?从前述优先权的演进看,优先权可

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优先权人就债务人全

部财产(即总财产)优先受偿。如受雇人工资可优先就雇佣人的总

财产受清偿;国家税款可就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劳工意外

死伤的事故受害者及其继承人,对医疗、药品和丧葬费用,以及由

此而产生的暂时丧失劳动力赔偿等,对雇佣人全部财产优先受清

偿。

特别优先权是优先权人就债务人特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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