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四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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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案件办理实行回避制度。本规定所称回避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下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也不得参与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负责人决定后,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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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举报人、投诉人认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

(二)行政相对人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

(四)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般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在安全生产行政案件办理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接受办案任务,不参与调查取证,不参与讨论案件和听证,不参与送达,不询问办案工作,不查看有关卷宗,不对办案工作施加任何影响。

第八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或造成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而未主动申请回避,并参与案件办理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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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后,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案件办理的。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二)

第一条为保证地震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地震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条地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非许可审批;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复议;

(六)其它行政行为。

第四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五条当事人认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未申请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未申请回避的,确有需要的,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研究可决定其回避。

第七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八条符合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九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条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四条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对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视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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