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考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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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涉外经济法立法中的统一制与分流制:所谓统一制是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

所谓分流制是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

3.根本违约:根据CISG第25条规定,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

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4.预期违约:可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义务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5.托收(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

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6.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

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7.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经签订运输合同,

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8.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

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9.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10.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

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11.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12.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

收。

13.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征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

的税收。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

1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

国交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15.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

行为。

简答题

一、试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的区别。

1.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体都是是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和法人,而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的渊源都是国际法和国内法,而国际公法的渊源是国际法。

二、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首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其次,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最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

三、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分担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卖方承担。

2.过失划分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的前提是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

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风险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

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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