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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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级法学专业1-10班

海商法学

MaritimeLaw

主讲教师:范湘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适用水域范围等基础知识。

重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第107条: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

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与《海商法》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同,该法第五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也适用于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包括海港与内陆水域港口之间的直达旅客运输合同,但是,内河旅客运输合同不适用《海商法》。

但是,该法第五章第117条第1款至第3款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该条第4款规定,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据此,原交通部于199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九章第二节“客运合同”和第既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也适用上旅客运输合同。

【法的纵向冲突(宪法至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法的纵向冲突(宪法至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适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适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5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

适用《海商法》

内陆水路旅客运输

国内沿海港口旅客运输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

我国水路旅客运输

注意:根据法律效力层次的特殊原则,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的规定优先于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典》的规定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典》。《水路旅客运输规则》适用于沿海旅客运输时,不得与《海商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相抵触。当《水路旅客运输规则》适用于内陆水域的旅客运输时,不得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

宪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按照客船的经营方式

按照客船的经营方式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特点

1、以运送行为作为客体,以旅客和行李作为运

送对象。

2、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旅客运输法律要求的船舶为条件。

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以票证作为证明文件,具有附和性。

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性合同。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种类

(一)1、租船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旅客代表达成协议,将客船的部分或者全部客舱租给旅客使用,承运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航线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至约定的目的港,并收取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关系,多用于团体旅客运输,又称为包船运输合同、不定期运输合同。

(一)

2、班轮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接受分散的旅客的申请,收受运费,在固定的航线和固定的港口间实施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它是面对广大的旅客而普遍适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又称为搭载旅客运输合同或者个别旅客运输合同。

1.

1.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运输旅客的客船的起运港、中途港和目的港均位于一国领域内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即使是海上旅客运输途经另一国海域,但

不在另一国停靠上下旅客的,亦为国内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依《海商法》的规定,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旅客运输和沿海旅客运输。

2.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运输旅客的客船的起运港和目的港分别属于不同国家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二)按照客船的航行区

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民法典》第814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海商法》第110条: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故承运人或者代其出售客票的客运站或者其他单位向旅客出售客票后,合同即告成立。0271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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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5日14点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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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价:180.00元(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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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海上旅客运输的客票上一般载明旅客姓名、船公司(承运人)名称、船名、航次、开航日期、起运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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