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小垭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VIP

建始县小垭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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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火车站(小垭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

总则

土地使用控制规定

建设开发控制规定

绿地控制规定

第五章竖向控制规定

第六章市政工程管线控制规定

第七章六线规划控制规定

第八章城市设计控制规定导则

附录名词解释与技术规定、图则索引查询

总则

为顺利实施建始县小垭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建始火车站周边的开发建设,特制订本规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规划区北起建阳坝村,南侧围绕火车站场延伸约90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至少控制50米,规划总面积约4平方公里;规划人口规模为3.8万人。

规划区依托客运站和货运站的建设带来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发展成为以仓储物流业为依托,商贸繁荣、配套完善的城市新区。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998.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建始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文件。

本细则遵循可持续发展、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精明增长、可实施性的原则制定。

本细则适用于小垭门片区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各项保护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本细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建始县小垭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细则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本细则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湖北省、以及恩施州建始县的有关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控制规定

本片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居住用地;

商住混合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工业兼容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林地。

居住用地(R),指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7m的道路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R1),指四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R2),指一到三层的村民自建住宅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绿化用地。

商住混合用地(RC),指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C),指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管理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居住兼容用地(C2),指各类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和居住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C6),指小学和中学用地。

工业用地(M),指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四)本规划区工业均为一类工业用地(M1)。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等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W1),指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储用地。

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工业兼容仓储用地(M/W),指规划区内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确定其用地性质为仓储用途或工业用途的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连接线和及长途客运站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S),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社会停车场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

道路用地(S1),指规划用地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7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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