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企业孵化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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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孵化器企业孵化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

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扶持物联网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甲方全面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全权负责孵化企业的管理。乙方自筹资金,开办科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使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自愿接受甲方孵化管理,并进入甲方孵化器内创业。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孵化对象进驻 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主要项目为: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在其所有的孵化基地,为乙方提供孵化场地,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孵化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2、甲方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供政策指导,协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3、甲方就下列服务给予乙方必要协助: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代理记账、专利申请、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服务、培训服务、法律咨询及物业管理等。

4、乙方经申请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可享受甲方关于促进孵化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及资金支持服务,详见《孵化器优惠政策》。

5、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申报国家、市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嘉定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计划和基金,并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6、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成果鉴定、产品鉴定等。

7、乙方若在三年内达到毕业条件,可到菊园新区、产业园内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厂房,甲方将给予协助。

8、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承诺在上海菊园经济发展中心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真实,具备项目所需要的必要资金,实地型企业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科研开发用途使用孵化器办公场所。乙方发生工商注册、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在变更后3日内到甲方备案。

2、乙方属注册型企业,应自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工作;实地型企业应自甲方向其交付房屋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入驻孵化器并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甲方的要求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甲方承诺将予以保密:

企业所有权情况;

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料;

每季按时如实报送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复印件),认真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统计工作;

每半年按时报送项目孵化进展报告;

每年底上交《在孵企业考核表》。

5、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及时交纳水、电、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

6、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对孵化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维护孵化器的正常工作秩序。

7、根据政府职能部门要求,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8、乙方毕业后,应以上海菊园经济发展中心作为项目开发及生产营销的所在地。

第四条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出现后,书面通知乙方纠正或整改。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承租的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乙方属实地型孵化企业的,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器并开展工作;

2、乙方人员及项目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

3、乙方未按时提交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未按时提交孵化项目进展报告和年度总结;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孵化项目;

5、孵化项目的进展情况未达到入孵申请书所预期阶段目标的60%;

6、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

8、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房租费及其它费用;

9、其他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乙方提前达到《上海市嘉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标准》,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协议书终止、解除的,双方签订的《孵化场地租赁合同》以及优惠政策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六条本协议规定的孵化期限暂定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告知。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纠纷,双方同意提请市人民法院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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