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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购销合同
供方:合同编号:JFL-2012-0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数量、单价、合同金额:
产品名称
水泥
生产厂家
商标
强度等级
包装形式
数量(吨)
单价(元/吨)
出厂价
运到价
P.O42.5
袋装
元/T
P.O42.5
散装
元/T
P.O32.5
袋装
元/T
P.O32.5
散装
元/T
总金额
(元)
(小写)
¥:
(大写)
人民币:
散装水泥以香水过磅房计量对账,以上价格为到工地价(不含卸车费),含发票价格。
注:(1)上表中的数量和合同总金额仅为预计,实际结算金额以双方实际交(提)货确认量为准。
上表中水泥单价为当前市场水泥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当前市场水泥价格出现波动,均以市场价双方商议后再行调整。
第二条质量标准
1、通用硅酸盐水泥按照(GB175-2007标准)执行。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颁布了新标准或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改,则应按照新标准或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产品出厂合格证:
、供方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的7日内寄发3天强度以及各项早期试验结果,28天的强度试验结果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的35天内补报。
、供方应按(GB175-2007标准)的规定,对提供的每一批次水泥,随货提供水泥产品出厂合格证给需方质量部门。
供货数量、合理损耗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产品的数量:供方每月按需方生产计划组织水泥供应,如遇特殊情况,需方及时提出相关应急方案,供方按照需方要求组织供应。
产品的计量方法:散装水泥以生产厂家的电子磅秤过磅单吨位比对香水过磅单吨位为准,如发生磅差:
、当每车磅差小于活等于3‰时,以香水电子磅秤过磅单吨位为准;
、当每车磅差在3-6‰(含6‰),双方各承担磅差的50%;
、当每车磅差大于6‰时,供需双方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验磅),由责任方承担其全部磅差及检测费用;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平均承担全部磅差及检测费用;
产品的交货方法、交货地点和验收方式
交货方法:供方送货
交货地点:
验收方式: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供方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供方可在同编号水泥中抽样、签封、保存,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需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否则视为认可供方的产品质量。需方对水泥质量提出异议后,由双方将水泥封存送省级水泥质撿中心检验仲裁。
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上月26日至本月的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需方按供方的水泥供应量进行按月结算。
对账:供方将在每月的25日至30日之间与需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加盖公章后提交需方,需方须3日内核对供方出具的对账单,并由需方在对账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返回供方,视为双方完成对账。
付款及发票的开具:
、供、需双方完成对账后次月1~10日内,由需方支付给供方该结算期内的80%水泥货款。供方收款人员凭供方开具的有效票据向需方收取水泥货款。
、供方按实际供货量开具有效发票给需方,需方应在开具发票前提供供方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的银行信息、一般纳税人税号等)。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当供、需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即视为违约,经一方书面催告对方,仍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且未能在另一方发出纠正通知后()日内改正时,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适合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交货延迟、不能交货、不能提货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该方违约之后的除外。
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完成供货,如果供方不能证明其已履行这一义务,则应陪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认定某一事件属于本合同所提及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事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违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
因供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需方,经权威部门检验认定为确为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且因此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认定后由供方承担(若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方或第三方等因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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