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贴息分析和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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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范围和条件

(一)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或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单笔额度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贷款的民营企业。

(二)对企业依法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

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发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三)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

全部本金、利息后给予贴息。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对企业归还了一年的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或发债融资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企业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的标准

(一)贴息的期限为一年,对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在一年内(含一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额度为贷款利息或发债融资利息总额的50%;

(三)对民营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贴息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贴息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中小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企业单次贴息金额不可超过企业申请贴息上一年度的纳税总额;

(五)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贴息,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连续两年贴息:

市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省、市或区民营百强企业;

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区纳税百强企业;

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品牌奖励的企业。第十六条 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法人签字、盖章);

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

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办理程序:

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

评估、论证。对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贴息额度初审意见;

对申请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区财政部门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企业贷款贴息的时间安排

(一)区贸工部门全年受理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二)贷款贴息的审批工作分季度进行,区贸工部门对申请贴息的企业以纳税额度多少排序,确定获得贴息的企业,核准上报。本季度未被列入贴息的企业,可延至下季度再排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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