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制度的合规应用及延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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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制度的合规应用及延伸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利益相关方保护等多方面做出了实质性修订及提升,,从而避免违规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文以形式减资的适用条件和应用场景为核心,探讨公司应当如何合规地利用好该制度,帮助企业及经营者更好应对公司治理的合规要求,确保在公司法规定的合规框架内规范运营。

目录

一、前言二、形式减资的适用条件三、利用形式减资增厚未分配利润之违规风险四、利用形式减资增加资本公积的探讨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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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利益相关方保护、公司治理架构、股东权利及责任、公司独立人格以及董事高管信义义务等多方面做出了实质性修订及提升。这标志着我国在现代化公司治理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且坚实的一步,同时也对公司经营者的合规经营和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及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的合规要求,确保在公司法规定的合规框架内规范运营,从而避免违规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学理上称之为“形式减资”(程序上亦称“简易减资”),即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包括预期可得财产)。区别于实质减资,形式减资的特殊之处在于无需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下称“债权人保护程序”)。理由是形式减资对公司可用于偿债的责任财产不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债权人无需受到特殊保护。该制度的推出,为公司资本管理提供了更高的灵活性,但若经营者未能注意相应的合规要求,则很可能给股东造成“名为形式减资,实为实质减资”的违规风险。本文拟以形式减资的适用条件为原点,具体讨论“利用形式减资增厚未分配利润之违规风险”及“利用形式减资增加资本公积”这两种场景,以探讨公司应当如何合规地利用好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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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减资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形式减资的适用条件有三:不得向股东分配、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顺位弥补亏损。

首先,不得向股东分配比较容易理解,即公司没有向股东进行直接的现金流出,股东未因公司的减资行为积极获益;

其次,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实践中曾存在争议的是,公司通过减资豁免股东已认缴但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是否构成形式减资?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从股东的角度而言,减少股东的出资义务即减少了股东的债务,使股东消极获益;从公司责任财产的角度而言,减少了公司预期可得财产,同时减损了债权人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的权利,也不能满足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合理期待,不构成形式减资。如(2022)京03民终4661号中:“公司减资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乃至公司资产的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权益。本案中,A公司的增资行为已经进行了公示,B公司作为债权人对此享有合理的信赖利益,A公司将某股东需要认缴的5188万元减资,事实上减少了A公司今后能获取此财产的数额,该减资行为对A公司对外偿债能力造成了影响,对B公司的债权造成了实际损害。”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形式减资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也是对上述观点的确认。

最后,依顺位补亏。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结合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的法定顺序为: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即,注册资本是公司补亏的最后一项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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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形式减资增厚未分配利润之违规风险

为了防止通过形式减资规避实质减资而侵害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即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在减资弥补亏损后,如拟进行利润分配,必须先完成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公积金积累。我们理解,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者旨在预防通过形式减资变相对股东进行分配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但理论上,仍存在利用形式减资规避法律规定的空间,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进而给股东造成违规风险。试举一例如下:

A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已全额实缴,历年累计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即亏损600万元),资本公积、法定公积、任意公积均为0,则其净资产为800-600=200万元。公司在连续投入几年研发后,预计今年将有数单项目回款,从而产生较多盈利。公司便于年初,以弥补亏损为名,通过形式减资,将800万元注册资本中的600万元用于补亏。形式减资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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