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之解读(张榕)课件.pptxVIP

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之解读(张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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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执行。该司法解释共计552条,是我国最高法院颁发的司法解释中条款最多的一部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事、执行案件已占法院全部收案的85%以上,如何理解和适用该司法解释将至关重要。

一、管辖1、建构多元管辖法院机制——在原有的依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基础上,增设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深圳(第一)、沈阳(第二)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周全具体管辖制度(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2)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参加人1、企业法人解散之当事人确定——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之当事人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3、明确第三人二审可参诉——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4、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可担任诉讼代理人之情形——(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证据1、引入罗森贝克“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明确自认的方式与范围——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扩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4、再度调整举证时限——放弃失权模式(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2)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修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确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区别不同类型案件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7、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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