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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____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____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十五、本制度报司法局批准,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二)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___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__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__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__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
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____,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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