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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JGJ99-98

第二章材料

第2.0.1条高层建筑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以及

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其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GB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规定,当有可靠根据时可采用其他

牌号的钢材。

第2.0.2条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环境温度以

及构件所处部位等不同情况,选择其牌号和材质,并应保证抗拉强、伸长率、屈服点、冷弯

试验、冲击韧性合格和硫、磷含量符合限值。对焊接结构尚应保证碳含量符合限值。

第2.0.3条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应大于

20%,应有良好的可焊性。

第2.0.4条承重结构处于外露情况和低温环境时,其钢材性能尚应符合耐大气腐蚀和

避免低温冷脆的要求。

第2.0.5条采用焊接连接的节点,当板厚等于或大于50mm,并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

力作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5313)的规定,附加板厚方向的断

面收缩率,并不得小于该标准Z15级规定的允许值。

第2.0.6条结构采用的钢材强度设计值,不得小于表2.0.6的规定。

设计用钢材强度值(N/mm²)表2.0.6

极限抗拉强强度设计值

钢材厚度屈服强度

钢材牌号度最小值抗拉、抗端面承压(刨

(mm)fy抗剪fv

fu压、抗弯f平顶紧)fce

≤16375235215125320

>16-40375225205120320

Q235

>40-60375215200115320

>60-100375205190110320

≤16470345315185410

>16-35470325300175410

Q345

>35-502470295270155410

>50-100470275250145410

第2.0.7条钢材的物理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2.2.3

条的规定。

在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钢材的牌号、等级和对Z

向性能的附加保证要求。

第2.0.8条钢结构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用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或《低合金

钢焊条》(GB5118)的规定。选用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相匹配。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或《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14958)的规

定。

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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