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级建造师一建法规考点重点知识记忆手册中范围学霸总结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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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制订机关名称规律签署公布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主席

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总理

地方法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规定》、《XX办法》、部门首长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XX实施细则》省长、市长

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收益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对他人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2.2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

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

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

1.2.3用益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地役权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2.4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2

人的担保保证第三人提供

抵押可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不转移占有

物的担保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

质权转移占有

留置债务人本人提供转移占有

金钱担保定金转移占有

二、抵押权

(一)抵押基本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在建物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交通运输工具合同设立,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7.其他

(四)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质权

2.质权的分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4.权利质权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担保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有权

处分的下列权利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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