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20705-2023核电厂退役辐射防护与监测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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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退役辐射防护与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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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选择

报批稿

2023-10-11发布

国家能源局发布

前言

草。

本文件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琳、吴耀、李志华、曾波、王凯、王帅、张维、姜赫、李莉、肖峰。

I

核电厂退役辐射防护与监测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退役的辐射防护与监测要求,包括辐射防护大纲、剂量限制、辐射分区

与管理、防护要求、辐射监测要求、质量保证、记录与报告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退役全过程的辐射防护与监测,其他类型核电厂可参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960.5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NB/T20138核电厂个人和工作场所辐射监测

NB/T20646核电厂退役源项调查与放射性物质存留量估算

3术语和定义

GB/T4960.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一般要求

4.1核电厂退役带来辐射危害和环境影响应满足最优化原则。

4.2退役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人员的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加以限制,使退役所致的个人有效

剂量不超过剂量约束值。

4.3退役方案的设计应使对人的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

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4.4应在退役实施准备阶段编制辐射防护大纲并在退役过程中监督执行,以保护与退役活动相关的工

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安全。

4.5退役过程中应贯彻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原则。

5辐射防护大纲

5.1退役辐射防护大纲的制定和实施,应与退役的范围与目标相适应。在编制辐射防护大纲时应注意

与退役计划的其他部分的衔接。

5.2辐射防护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退役核电厂简介:

b)退役放射性源项及分布情况;

c)剂量限制;

d)退役场所辐射分区;

e)正常情况的防护措施;

f)异常情况情景及处理措施;

g)辐射监测计划;

h)辐射安全组织及职责;

1

i)人员培训;

j)辐射防护大纲的监查和评审。

5.3应定期对辐射防护大纲进行评审和更新,以确保辐射防护大纲的有效性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对人

员和环境进行了充分的保护。

6剂量限制

6.1职业照射

6.1.1退役工作中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按GB18871的规定执行。

6.1.2应根据退役计划合理确定退役工程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约束值和管理目标值。

6.2公众照射

6.2.1核电厂退役活动所致公众受照剂量限值按GB18871的规定执行。

6.2.2应合理确定核电厂退役活动所致公众剂量约束值和目标值,具体要求如下:

a)退役核电厂所在厂址所有核动力堆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有效剂

量,每年应小于0.25mSv的剂量约束值:

b)应根据退役计划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工艺等合理制定核电厂退役活动所致公众剂量约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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