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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行纪合同通用版本4篇
篇1
出口行纪合同通用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行为,保障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出口行与出口商达成以下合同。
第二条出口行纪合同是出口行为进行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出口行纪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装运方式、保险、索赔、争议解决等条款。
第四条出口行纪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双方出口行商事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出口行纪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货物的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出口行纪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包括货物的型号、规格、等级等详细信息。
第7条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出口行商应当按照出口行纪合同的规定提供货物,并保证货物的品种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九条若货物品种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出口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若货物品种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出口行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行纪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功能、性能、耐用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货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出口行商应当按照出口行纪合同的规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货物。
第十四条若货物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出口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若货物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出口行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价格和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出口行纪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货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包括货物单价、总价、货币种类、结算方式等详细信息。
第十七条价格和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出口商应当按照出口行纪合同的规定提供货物,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收取货款。
第十九条若出口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履行义务,出口行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若出口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履行义务,出口商应当支付给出口行一定的违约金。
第五章交货期限和装运方式
第二十一条出口行纪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货物的交货期限和装运方式,包括交货地点、装运工具、装运时间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二条交货期限应当合理,并符合交易实际需要。
第二十三条出口商应当按照出口行纪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货物,并按照约定的装运方式装运货物。
第二十四条若出口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和装运方式履行义务,出口行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若出口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和装运方式履行义务,出口商应当支付给出口行一定的违约金。
第六章保险和索赔
第二十六条出口行纪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货物的保险责任和索赔方式,包括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质量保证、货物灭失等情况的索赔程序。
第二十七条出口商应当按照出口行纪合同的规定购买合适的货物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灭失,出口商应当及时向出口行提交索赔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若出口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索赔方式履行义务,出口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若出口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索赔方式履行义务,出口商应当支付给出口行一定的违约金。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出口行纪合同涉及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若经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双方应当提交至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三条出口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履行义务,出口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出口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履行义务,出口商应当支付给出口行一定的违约金。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出口行纪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出口行纪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为止。
第三十七条出口行纪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署其他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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