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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办理类型
先核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十七条。
(四)《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办监〔2024〕1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办理对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2.市级办理范围
①由市级负责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除部直属重点工程):中型及以上水库(含新建、改扩建)的枢纽工程;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城市堤防工程;渠(管)道流量20m3/s或泵站装机流量10m3/s及以上的引调水工程。
②由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跨区县水利工程。
3.区县(自治县)办理范围
①辖区内除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范围外的水利工程。
②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在直接管理范围内具有市级办理权限。
(二)准予办理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
电子
纸质/电子份数
备注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电子
1份
2
项目法人审批文件
电子
1份
3
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电子
1份
4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电子
1份
包含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承诺书。
5
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电子
1份
包含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任命文件和授权书。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地址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和附件2。
注:向市水利局提交申请需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板块提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厅(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二)审核: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三)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盖章)。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盖章)。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厅(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盖章),也可联系大厅(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选择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十八、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选择电话投诉渠道或现场投诉渠道,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事大厅地址和办公时间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
附录:1.流程图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称
建设性质
项目法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工程概况及进展
工程概算总投资
万元
计划工期
20年月开工~20年月竣工
其中,工程部分投资
万元
质量监督申报内容
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备注
(1)以上报监资料原则上要提供原件,确有不便提供原件的由申报人或业主单位负责人与原件核对,并签上“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不齐或不完善者不予办理。
(2)对在建设过程中逐步发标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如有增加,应按提供资料要求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办理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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