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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力和曳引力的关系
一、标准对曳引力、制动力和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
1、标准对曳引力的要求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对曳引力的要求第9.3条中规定,电
梯的曳引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轿厢装载至125%8.2.1或8.2.2规定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
不打滑;
b)必须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的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
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c)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
载轿厢。设计依据可参见附录M(提示的附录)M1引言
曳引力应在下列情况的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保证:
a)正常运行;b)在底层装载;c)紧急制停的减速度。
另外,必须考虑到当轿厢在井道内不管由于何种原因而滞留时应允许钢丝
绳在绳轮上滑移。下面的计算是一个指南,用于对传统应用的钢丝绳配钢或
铸铁绳轮且驱动主机位于井道上部的电梯进行曳引力计算。
M2曳引力计算须用下面的公式:
式中:
F——当量摩擦系数;
α——钢丝绳在绳轮上的包角;
T1、T2——曳引轮两侧曳引绳中的拉力。
M2.1T1及T2的计算
M2.1.1轿厢装载工况
T1/T2的静态比值应按照轿厢装有125%额定载荷并考虑轿厢在井道的不
同位置时的最不情况进行计算。
M2.1.2紧急制动工况
T1/T2的动态比值应按照轿厢空载或装有额定载荷时在井道的不同位置的
最不情况进行计算。每一个运动部件都应正确考虑其减速度和钢丝绳的倍
率。任何情况下,减速度不应小于下面数值:
对于正常情况,为0.5m/s2;
对于使用了减行程缓冲器的情况,为0.8m/s2。
M2.1.3轿厢滞留工况
T1/T2的静态比值应按照轿厢空载或装有额定载荷并考虑轿厢在井道的不
同位置时的最不情况进行计算。
M2.2.2摩擦系数计算使用下面的数值;
μ
——轿厢滞留工况=0.2。
式中:v轿厢额定速度下对应的绳速,m/s。
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对曳引力的要求3.12.6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
三个条件:
1、轿厢装载至125%GB7588-2003中8.2.1或8.2.2规定额定载重量的情
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2、应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
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3、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
载轿厢。
设计方法可参见GB7588-2003中附录M2
标准对制动力的要求: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对制动力的要求
12.4.2.1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
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
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
其中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能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
的轿厢减速下行。电磁线圈的铁芯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对制动力的要求
3.5.2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
a)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
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
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
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其中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能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
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电梯曳引机标准GB/T24478对制
动力的要求
4.2.2.1制动系统应采用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不应采用带式制动器;
4.2.2.2曳引机的额定制动力矩应按GB7588-2003中12.4.2.1与曳引机用
户商定,或为额定转矩折算到制动轮(盘)上的力矩的2.5倍。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至少分两组设置,
应监测每组机械部件,如果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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