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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力和曳引力的关系

一、标准对曳引力、制动力和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

1、标准对曳引力的要求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对曳引力的要求第9.3条中规定,电

梯的曳引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轿厢装载至125%8.2.1或8.2.2规定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

不打滑;

b)必须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的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

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c)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

载轿厢。设计依据可参见附录M(提示的附录)M1引言

曳引力应在下列情况的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保证:

a)正常运行;b)在底层装载;c)紧急制停的减速度。

另外,必须考虑到当轿厢在井道内不管由于何种原因而滞留时应允许钢丝

绳在绳轮上滑移。下面的计算是一个指南,用于对传统应用的钢丝绳配钢或

铸铁绳轮且驱动主机位于井道上部的电梯进行曳引力计算。

M2曳引力计算须用下面的公式:

式中:

F——当量摩擦系数;

α——钢丝绳在绳轮上的包角;

T1、T2——曳引轮两侧曳引绳中的拉力。

M2.1T1及T2的计算

M2.1.1轿厢装载工况

T1/T2的静态比值应按照轿厢装有125%额定载荷并考虑轿厢在井道的不

同位置时的最不情况进行计算。

M2.1.2紧急制动工况

T1/T2的动态比值应按照轿厢空载或装有额定载荷时在井道的不同位置的

最不情况进行计算。每一个运动部件都应正确考虑其减速度和钢丝绳的倍

率。任何情况下,减速度不应小于下面数值:

对于正常情况,为0.5m/s2;

对于使用了减行程缓冲器的情况,为0.8m/s2。

M2.1.3轿厢滞留工况

T1/T2的静态比值应按照轿厢空载或装有额定载荷并考虑轿厢在井道的不

同位置时的最不情况进行计算。

M2.2.2摩擦系数计算使用下面的数值;

μ

——轿厢滞留工况=0.2。

式中:v轿厢额定速度下对应的绳速,m/s。

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对曳引力的要求3.12.6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

三个条件:

1、轿厢装载至125%GB7588-2003中8.2.1或8.2.2规定额定载重量的情

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2、应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

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3、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

载轿厢。

设计方法可参见GB7588-2003中附录M2

标准对制动力的要求: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对制动力的要求

12.4.2.1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

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

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

其中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能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

的轿厢减速下行。电磁线圈的铁芯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对制动力的要求

3.5.2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

a)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

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

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

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其中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能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

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电梯曳引机标准GB/T24478对制

动力的要求

4.2.2.1制动系统应采用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不应采用带式制动器;

4.2.2.2曳引机的额定制动力矩应按GB7588-2003中12.4.2.1与曳引机用

户商定,或为额定转矩折算到制动轮(盘)上的力矩的2.5倍。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至少分两组设置,

应监测每组机械部件,如果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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