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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

促进本单位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遵循建设项目的客观规律,在项目投

资决策的基础上,通过规划、协调、监督,完善建设工程的实施环节,

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

第三条建设项目各环节的采购和招标活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单位建

设工程采购和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

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保密制度,涉及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数据、

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投标单位

有关资料等信息,有关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等建

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七条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提出各类公用校舍的新建、扩建计划;后勤管理处

负责提出新建各类生活用房的建设计划和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

造计划。上述建设计划经本单位党委常委会或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批准

后,由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简称“项目实

施部门”)组织开展立项审批、实施建设工作。

第八条项目实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行使建设项目立

项、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其主

要职能是:

(一)组织编制和报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

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前期报批(审查)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管

理,开展相关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

修。

(四)收集、整理、审核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五)协调与校内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

职能分工,履行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按照《教育部直属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办法(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

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对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

制度。

第十一条新建校舍项目原则上应履行以下立项程序:

(一)实行审批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本单位批准

的建设计划,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估

算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

制),并经本单位(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办理建设项目资金、用地范围及相关专业和部门等的审批

手续;

(三)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

(五)实行备案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本单位批准

的建设计划,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修缮、改扩建以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

一般应履行第一条第(一)、(四)款的审批手续。其中政府财政拨

款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本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由

本单位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实施。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设计

第十四条方案设计

(一)设计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复和实际需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后勤管

理处协调用户提出工程项目的功能需求,报请本单位批准后,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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