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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城乡急危重症孕产妇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乡急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进一步解决群众因病致贫问题,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93号)和《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17〕7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为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或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外地户籍的孕产妇,年人均收入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家庭,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市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急危重症孕产妇(橙色管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条凡申请救助的城乡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在县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确需转诊治疗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可转至上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四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急危重症孕产妇,在医保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120转诊费、心电监护、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费等费用可给予救助。
第五条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地区各项政策规定,科学制定诊疗方案,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乡急危重症孕产妇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急危重症孕产妇,由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妇幼专干填写《县(市)急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交社区或村委会初审,在社区或村委会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签署社区或村委会意见,经乡镇卫生院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审核,由县(市)卫健委审批后,从县市救助资金中予以救助。
第七条申请地区医疗救助资金时,县(市)卫健委将《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资金报告等统一报送地区卫健委,由地区卫健委审批后,从地区救助资金中予以救助。
第八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急危重症孕产妇,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在规定期限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九条审核发放急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资金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一)按规定医疗单位应减免的费用;
(二)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已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第十条城乡孕产妇符合急危重症孕产妇救助条件的,在扣除第八条所列费用后,剩余个人自负部分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
(一)50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60%;
(二)5001―9999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70%;
(三)10000元及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
第十一条县级医疗机构根据孕产妇危重程度,确定转诊到地区或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在各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年最高救助限额标准,县级为10000元,地区级为15000元,自治区级为20000元。
第五章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积极落实120转诊机制,由县(市)人民医院提供转院证明,经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审核通过后,救护车转诊费用的50%从救助基金中支付。转诊住院后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急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三条急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基金,由地县两级统筹解决,每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区财政每年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0.5元/人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县市财政每年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元/人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地区救助资金由地区卫健委专账管理,县(市)救助资金不足时,地区救助资金可调剂使用。各县(市)救助资金由县(市)卫健委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地、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使用管理指导工作,实行急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定期进行公示。专项救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县(市)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市)急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地县财政、审计、卫健部门对急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指导,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救助对象审核和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将急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卫健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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