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秀宏利林产有限公司松香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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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变动,停止松香生产线的生产,将松香生产线改造成聚合松香生产线,并增加歧化松香胺生产线

广西金秀宏利林产有限公司松香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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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项目由来

广西金秀宏利林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公司位于金秀县桐木镇高仁村仁村屯,公司刚成立时生产的主要产品为松香,于2006年5月18日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广西金秀宏利林产有限公司年产1200t松香项目”进行补充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07年7月4日获得金秀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金秀宏利林产有限公司年产1200t松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金环管字〔2007〕4号)(见附件4),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验收手续。2011年9月,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变动,停止松香生产线的生产,将松香生产线改造成聚合松香生产线,并增加歧化松香胺生产线,聚合松香生产线和歧化松香胺生产线于2013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聚合松香和歧化松香胺两种产品,聚合松香年产1800t,歧化松香胺年产100t,建设单位当时未办理相关环评和验收手续。根据金秀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责令停产通知书,现有工程处于停产状态。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冶金、化工、造纸、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广西金秀宏利林产有限公司现有项目所在位置为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高仁村,已不能满足国家相关产业选址要求,应尽快搬迁。根据公司搬迁计划,拟将现有项目搬迁至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桐木工业园(以下简称“桐木工业园”),并将现有项目产能适当扩大,其中聚合松香由1800t/a扩大至3000t/a,歧化松香胺由100t/a扩大至250t/a,聚合松香和歧化松香胺生产工艺均不变,项目已经于2017年11月07日进行备案,项目代码:2017-451324-02-03-033432。

二、项目特点

该项目属于迁建化工类项目,选址位于桐木工???园,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符合用地性质。项目包括聚合松香生产线和歧化松香胺生产线,聚合松香生产线主要利用松香做原料,通过熔解、聚合、水洗、蒸馏等工序制备聚合松香,反应过程需添加浓硫酸、氯化锌等辅料。歧化松香胺生产线主要利用歧化松香做原料,通过熔解、氨解、脱水、真空蒸馏、加氢反应等工序制备歧化松香胺,反应过程需添加液氨、氢气、95%工业乙醇等辅料。工艺过程产生少量粉尘、硫酸雾、VOCs、氨气等污染性废气,锅炉加热采用燃木材锅炉,燃烧过程产生锅炉废气,主要成分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蒸馏过程不凝气经加热锅炉燃烧后与锅炉废气一起经30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经布袋除尘后由22m排气筒排放,氨气经两级稀硫酸溶液吸收,废气经22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产过程生产废水经隔油沉砂、中和调节、厌氧、好氧、反渗透处理措施后流入贮水池循坏使用,蒸汽冷凝水一部分回用于蒸汽制备,一部分回用于聚合松香水洗,不外排,清净下水汇入贮水池回用。日常生产产生少量生活污水;生产线设置于车间内,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影响较小;生产过程产生少量危险废物,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可将危险废物的影响降至最低。拟建项目位于工业园区,距东南面最近敏感点龙庆村960m,周边环境敏感影响程度较小。

项目搬迁后,原有厂房和地块产权仍属于广西金秀宏利林产有限公司,拟做为农副产品交易厂房使用。根据污染场地“谁污染,谁治理”的治理原则和环办〔2004〕47号、环发〔2012〕140号、环发〔2014〕66号文件相关要求。建设单位需配合有关部门对现有项目场地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广西金秀宏利林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委托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受委托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的要求,收集并研究了本项目的有关资料,深入现场勘察、调查,实地了解项目概况,收集相关资料,完成了各环境要素的现状监测调查分析,调查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对项目建设可能给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相关情况分析判定

1、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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