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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第三章会计核算

3.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

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

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

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

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

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

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

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

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

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今编造、篡改财务报

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

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

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

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

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

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

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

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

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

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

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

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

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4.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

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

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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