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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之施工合同索赔

1、工程索赔起因

1.1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8条详细规定了发包人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所要完成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保证施工用水、用电;材料运输;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等工作。开工日期经施工合同协议书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需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搭建等工作。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的施工队伍进场创造条件,使准备进场的人员不能进场,准备进场的机械不能到位,应提前进场的材料运不进场,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2)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应供应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7条规定了发包人所应承担的材料、设备供应责任。如果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时间、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附件(附件2)的规定不符,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3)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当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或拖期支付以及由此引发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4)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5条规定,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较早发现工程进展中的问题,并向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程师批准,如果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形成违约事件,造成承包人索赔。

5)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及争议解决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原因,往往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工作的不协调,其中因工程师造成的影响会成为索赔的起因。

(1)工程师的不正确纠正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明并非承包人的过错,因此,工程师的纠正是不正确的。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不正确纠正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时间(工期)损失提出相应补偿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表现。

(2)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但是,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必过多干涉,只要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就可以进行。如果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常工作顺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不论工程师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应有的工程停工、开工,人员闲置、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承包人必然会对此提出索赔。

(3)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任何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毫无疑问,工程师的各种检查都会给被检查现场带来某种干扰,但这种干扰应理解为是合理的;工程师所提出的修改或返工的要求应该是依据施工合同所指定的技术规范,一旦工程师的检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术规范要求即认为是苛刻检查。

常见的苛刻检查的种类有:对同一部分工程内容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等。

面对具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工程师对自己权力的行使应掌握好合同界限,过分地不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对工程进行苛刻的检查,将会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产生影响,必然导致承包人的索赔。

1.2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

1)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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