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涉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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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涉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主要依据

1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2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3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4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5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6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7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8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

853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主要依据

9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附录A

10

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附录A

11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附录B

12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13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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