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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2〕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
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
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应继续严格贯彻
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
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
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
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
师执业资格,并与所在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
(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
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地基基
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监测单位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
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
坑工程,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评审专家在方案评审过程中,
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与被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及监测业务;
(二)应确保方案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
准,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吃、拿、卡、要”;
(三)接到深基坑各项方案的电子版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书
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召开时上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
(四)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评审单位回复的修改方案提出确认或
进一步修改意见。
评审专家不遵守上述要求,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
将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
四、深基坑设计方案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施工方案、
监测方案内容应齐全完整,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盲目套用既
有方案。一般情况下,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
容:
(一)设计方案。工程概况、周边建筑物与市政设施等环境条件、
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环境地质条件、设计依据及目标、概念设计
及方案优化比选、地表及地下水控制体系设计、边坡加固或基坑支护结
构体系设计、土方开挖工况设计及技术要求、监测方案及技术要求、应
急预案、施工图、计算书等;
(二)施工方案。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组织与计划、土方开
挖及降水、支护的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
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应急预案等;
(三)监测方案。工程概况、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
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及内容、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及保护、水准
控制网技术要求、观测频率、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
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
五、深基坑施工、暴露期间,工程各有关参建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
工作:
(一)施工、监测应严格按照既定方案组织施工、监测,不得偷工
减料或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既定方案作重大变更、调
整,实际施工工况应与设计工况保持一致;确需变更调整或实际工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由设计单位复核验算并出具书面处理方案,处理方案
应经原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实施;
(三)监测单位应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及时提交阶段
性监测资料;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设计、施
决方案;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开挖
深度、支护时间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在深基坑暴露期间加强
对边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的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
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深基坑应及时进行回填,严禁长时间暴露。在基坑围护结构有
效时限内和满足设计抗浮要求的前提下,对多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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