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模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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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模版]

第一篇:门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模版]

门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一、处方管理规定

1、门诊麻醉卡、知情同意书由门诊办公室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2、门诊麻醉处方应专柜上锁,钥匙由门诊各科护士保管。

3、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能在门

诊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

处方。

4、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

先到护士台领取相关处方,按规定范围开具处方。

5、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首诊医师应当亲

自诊查患者。

6、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并要求其

签署《知情同意书》,办理麻醉卡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

份证明及复印件;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为门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

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

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酸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

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8、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

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

由。

9、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

用量。

10、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

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1、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患者和中、重度

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二、办理《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卡》告知单

1、请备齐以下资料:

患者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省市患者,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患者本人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由患者家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时,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2、您到门(急)诊相关科室开具诊断证明与书写门(急)诊病历。

3、麻醉药品注射剂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还需续用的需重新

办理“专用卡”。

三、办理麻醉卡相关知识

1、门诊办公室接待人员要问清患者病情,掌握适应症,符合适应

症的可以办理麻醉卡。参照(沪药监【2002】616号文件)的精神告

知患者。

2、二级医院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效。

3、办理“麻醉”卡之前,医生必须开具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患者(代办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保留存根2年。

4、门诊办公室接待人员应该严格审核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及代

办人的身份证,留存复印件。

5、患者使用麻醉注射剂需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用过的空

安瓿与贴剂交回药房,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或医护人员上

门注射。

6、晚期癌症患者死亡后,家属应立即将“麻醉卡”交至门诊办公

室,并将剩余的麻醉药品和安瓿还至药房。

7、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有效期为3个月,≥3

个月需重新办理审核。

8、麻醉药品注射剂有效期为3个月(必要时可续办),≥3个月

需重新审核办理。

第二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范畴

1、特殊管理药品定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

简称为“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上述六大类药品均具有两重性,合理使用是医疗必需品,解除患

者病痛,使用不当或滥用会影响到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

必须对这六大类药品的流向和用途等实施特殊管理。

2、麻醉药品的定义和范围

麻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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