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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

产能的有效手段。《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自2017年

底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

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有关方面也反映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产

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

问题;二是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

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三是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

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

现象:四是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部分地方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利益驱

动,想方设法盘活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

质量发展,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安排,我部

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

6月1日起实施。

二、哪些钢铁项LI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换?

明确哪些项U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为避免个别项U打政

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LI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

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

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

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LI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2020年1月

24日之前未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

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三、么类别的产能可以用于置换?

2016年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向国务院报备的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列明

了本地区现有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及对应产能(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备案清

单是指导我们开展去产能工作的基础,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

法合规产能均可用于置换,不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同时,对于不可

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1个必须,6个不得”(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

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

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圉。

四、退出产能如何核定?

产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两个方面,是推动科学置换、公平置换的重要工作。新

办法中已有明确的核定标准。对于备案清单中出现的诸多冶炼装备仅有1个产能数据

问题,按照企业能容比(能容比二总产能/总炉容)计算,即按照炉容占比分配每台

冶炼设备的产能。涉及“十三五”钢铁去产能任务的,需在产能总量中先行扣除已用

于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产能,再进行分配计算。

五、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訂是否需要产能指

标?

为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巩固去产能成果,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LI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需要相应的炼铁产能指标,新办法

给予上述冶金工艺差异化的等量置换支持政策,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

创新。

六、产能置换方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杜绝产能置换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

行为,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方案要求。

一是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设项LI必须将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的型号、

数量和产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设的脱磷、脱硫预处理装置,LF炉、RH炉等

精炼设施。

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项LI信息,即退出项L1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

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以及拆除时间安排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

产能出让公告。

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炼设备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的要求。对于确有必要拆分

的,须明确拆分理曲,并且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同时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

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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