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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持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需谨慎认定依法决断需充分审查行为人利用职权收受贿物,数额巨大,应追责

国有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须谨慎!

裁判要旨:行为人作为国有股份制企业管理人员(目

经理)的职务任命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下发公司文件

而决定,但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涉

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事宜,不能排除该公司党政联席

会议实为经营工作会议的性质的合理怀疑。因此,不能

基于该会议决定认定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

罚。

国有股份制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

一审:2(015)长铁刑初字第2号

二审:2(015)广铁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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