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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6篇
篇1
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本合同,分别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家庭财产,指被保险人名下的家庭用品、家具、电器、衣物、首饰、收藏品等日常生活用品。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不包括商业用途的财产,如商铺设备、办公用具等。
第四条公司提供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服务,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二章范围及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盗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车辆内财物被盗、遗失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单,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补发。
第七条保险金给付标准以被盗、遗失财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出现盗窃情况时,应立即报警并向公司报案,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第九条如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购买发票、报警记录等。
第十条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费及赔偿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保险费支付后,保险合同即生效,被保险人可享受相应的保险服务。
第十三条如被保险财产发生盗窃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第十四条公司在接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赔偿审核,如符合条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十五条如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约定的保险金额,公司将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如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约定的保险金额,公司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四章解释及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对保险合同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相关司法机构寻求帮助。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终止日期终止。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提前终止合同;
(二)被保险人发生盗窃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愿,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为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希望双方能够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保障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安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公司联系。愿大家的生活平安幸福。
篇2
家庭财产盗窃险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标的;
(二)保险金额;
(三)保险期间;
(四)保险费;
(五)免赔额;
(六)理赔事项及流程;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条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费不得追溯收取。
第五条保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解除、终止程序,不得unilaterally忽略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发票等重要文件。
第二章保险标的
第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装修、电器、珠宝、贵重物品等。
第十条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不得以贬值、空壳、非法所得等为保险标的。
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价值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价值确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估价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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