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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解读广州市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第一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篇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
为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市政府颁布了《广州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
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并实施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是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的迫切要求;是党和政府践行“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具
体行动,是构建广州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
二、《办法》的适用人群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
白云区、天河区、黄浦区、萝岗区、南沙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
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
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
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
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
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其中,
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须具有相应正式
学籍。
三、保险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
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四、参保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个人缴纳政府资助合计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80元/人·年80元/人·年160元/人·年
非从业居民480元/人·年100元/人·年580元/人·年
老年居民500元/人·年500元/人·年1000元/人·年
(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
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三)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
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五、享受医疗待遇的起止时间
按年度参保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以下简称
“参保人”)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
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
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
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
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
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六、参保人享受的医疗待遇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
遇。
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
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
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
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规定的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三个目录”
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以下文件规定执行:
1、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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