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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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

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水电管理,杜绝水电的浪费,节约资金,规范水电使用行为,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及公共场所用水用电

1、教职工用水用电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用水用电等有关制度,爱护学校水电设备,做到“不乱接”、“不乱装”、“不乱拆”。自觉维护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2、公共场所采取自控,专人负责或区域内部分管的管理办法,各处室、机房等,由负责人管理,对运行故障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3、办公场所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实行负责人管理制度。要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

4、禁止任何办公或工作场所使用热得快和电炊壶烧开水(学校批准的除外)。

5、对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给予处室人员及负责人罚款10—50元。由此造成设备损坏、电线短路或者引发火灾事故,一切后果由该处室成员承担。

二、教学楼用水用电

1、主要指教室楼用水用电,学校以保障、节约、严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2、教室用电,实行集中控制,专人负责供电,按时开关供电。

3、教室禁止使用自制电发热器、充电器、热得快以及任何单体大于100W的电器(学校批准用于教学除外),禁止私拉乱接线,禁止擅自启封电器设备,如发生上述行为,经查获,除没收物品外,每次扣班分5—20分,因上述原因造成电线损坏或事故,每次扣班分10—30分,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罚款。

三、施工和经营性用水和电

1、施工时用水用电除按规定装、验、封表外,要按用电安全规程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确保用电安全。

2、施工用电用水随时接受学校水电工检查、监督和指导。

3、经营性质的用电用水一律按有计量,按上级标准收取水电费。

4、各经营主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严禁违反用电性质的行为发生和在经营门面内私自拉乱接电线。违者,每次罚款100—300元。

5、施工队与经营业主如因水、电表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需要启封水、电表,应申报总务处,由学校水电工处理。如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按偷盗行为论处,每次罚款300—1000元。

四、管线及设备检修

1、水电工负责对全校水电线路定期进行检查(每两周一次),对线路及管道等相关设备有故障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所需更换器材报主管处审批。

2、学生在校期间,水电工要坚守岗位,在接到报修情况后,及时出动赶到现场排除故障,应迅速查明原因,通报相关领导和使用部门(人),做到非重大故障不过夜。

3、遵守操作规程,水电工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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