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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
《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
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
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
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
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
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
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
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
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6.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
加者。
7.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
得。(基本方式)
(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即先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批和特许,再由有关国
家机关登记注册,才取得主体资格。
(3)经登记注册而取得。只要具备规定的条件,无需批准,经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注册就
可取得主体资格。
(4)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8.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
地方性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2)习惯法
(3)判例法
(4)法定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9.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范规定的不利后果。
10.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
11.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2.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者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
经营者所订立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协议。
13.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
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4.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5.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具备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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