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裁员方案人员优化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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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裁员方案人员优化方案

深圳公司裁员人员优化方案

优化目的

因公司开发项目进度缓慢,生产经营困难,难以维系公司正常运营,精简编制,降低成本,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效率和饱和度。

优化基本原则

避免群体事件、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仲裁以及法律诉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一)优化比例:

集团各中心/部门、子公司1/3。集团:人,计划优化人。

(二)优化方式:

1、保留:除经评估认为优秀的,关键性岗位流失后会带走资源的,影响力较大具有煽动性人员,予以保留。

2、调剂:通过向各子公司输送必要性人才进行调剂。

3、劝退:无法调剂的,且在目前开发进度可以取消的岗位,可以代替的岗位;工作量不饱和、经常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通过支付经济补偿方式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

4、辞退:工作效率低下者;经常迟到、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遵守公司规定者;与本部门领导有裙带关系且表现较差者;经研究有其它具体事件不再适合继续留任者。通过支付经济补偿方式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

(三)集团中心/部门、子公司优化数量如下:

序号

分管

中心

部门

总数

优化数量

1

2

合计

三、优化工作主要流程

1、人资管理中心整理在职人员名单下发给各分管负责人,由各分管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中心/部门、子公司人员进行梳理。

2、各中心/部门、子公司根据现有的工作情况及项目开发进度,重新对部门人员架构进行设计及分工,量化工作量、力求在岗人员的工作量饱和。做到因事设岗,一人兼多岗,杜绝因人设岗,严格定员从紧。

3、各中心/部门、子公司拟定优化人员名单,人资管理中心统一整合调剂。

4、无法调剂,将通过劝退、辞退等方式进行处理。

5、三级沟通: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保密协议OKOK拟优化人员部门负责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保密协议

OK

OK

拟优化人员

部门负责人沟通面谈

OKNOOK

OK

NO

OK

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面谈

NOOK人资

NO

OK

人资负责人面谈

NO

NO

法院二审裁定仲

法院二审裁定

仲裁

6、通过三方沟通后,下发《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并要求接到通知单的员工签字确认,由人资管理中心负责收回回执。

7、被优化员工应该在接到通知后根据公司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单》;

8、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将《员工离职单》交给人资管理中心,人资管理中心当场核算其当月工资和有关补偿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保密协定》。约定费用支付时间;

9、人资管理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对接,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无误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财务管理中心发放工资及相关补偿后,员工需签字确认,并按指纹印。

离职单》交人资管理中心,人资管理中心将核算完毕的补偿金告知员工,通知员工领取日期及履行的流程以及发放工资及补偿金的时间;

5、为了避免群体事件等不确定性因素,实施周期可能会延续至8月份。

九、注意事项

1、财务管理中心应事先核查本次被优化员工中是否存在账款问题;

3、行政办核查办公用品、收回工牌;

3、行政办前台应加强进出入管理,离职后员工不得进入公司,以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必要时请管理处协助或报警;

4、工资及补偿金发放的前提,被优化员工工作交接清楚,账目相符,如因不进行工作交接,擅自离职,存在账款等问题,应办理工作交接,将账目核结清楚无误后方可结算工资及补偿金。

十、本次优化可能发生的后续问题(该部分不对员工公布)

1、员工主动发起仲裁,主张要求社保按实际工资缴费;

2、员工主动发起仲裁,以拖延工资为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深圳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应付全部工资和20%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3、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十一、被优化减员工义务

1、服从公司决定,不得以所谓上访反映为名或其他理由,诬告、威胁、恐吓、顶撞、侮辱、殴打、伺机报复公司同事和领导,违者将立即开除,依据法律规定开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造成他人身体、财产损害的,将予以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服从公司决定,不得为发泄私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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