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pdfVIP

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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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可燃气体自动

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

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1一般规定

8.1.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

等组成。

8.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

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8.1.3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1.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

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8.1.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8.1.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

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8.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尚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8.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2.1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

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

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8.2.2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8.2.3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例】对于可能散发可燃气密度小手空气密度的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

A.下部

B.中间部位

C.中间部位或下部

D.顶部

【例】对于可能散发相对密度为1的可燃气体的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该场所室

内空间的()。

A.中间高度位置

B.中间高度位置或顶部

C.下部

D.中间高度位置或下部

8.2.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8.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8.3.1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8.3.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1一般规定

9.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9.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器。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

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

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

应有区别。

9.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9.1.7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9.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2.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

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

(箱)设置。

9.2.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无地线的供电线路中不能正确探测,不适合使用;而消防

供电线路由于其本身要求较高,且平时不用,因此也没必要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

9.2.3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

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9.2.4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9.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3.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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