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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为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根据《处方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由医务处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权限的

管理。

二、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核合格,由

医务处批准后取得处方资格,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三、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

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门诊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医师应按照相关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对确需使用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

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

使用

六、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

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注射剂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

量。

七、非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限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八、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

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九、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

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

十、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

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一、使用我院统一编号的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实行计数管理。

十二、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至少每三

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须在病历上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所列项目填写要完整、清

晰,不得空项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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