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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站与周围环境安全间距
1、门站与公路安全间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
年7月1日)中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
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
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综上,门站与公路之间安全间距不小于100米。
2、门站与铁路安全间距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
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
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3条,甲类厂房(即门
站)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为30米;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12条中,门站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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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散与铁路防火间距为40米;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第3.1.1条中,散发可燃
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与铁路线路防火间距为45米。
综上,门站与铁路安全间距为不小于45米。
3、门站与室外变、配电站安全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甲类厂房(即
门站)与室外变、配电站防火间距25米;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12条,门站集中
放散与室外变、配电站防火间距30米;
综上,门站与室外变、配电站安全间距30米。
4、门站与架空电力线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12条,门站内放
散管与架空电力线防火间距:当电压大于380V时,不小于2倍杆(塔)
高;当电压小于等于380V时,不小于1.5倍杆(塔)高。
5、门站与架空通信线安全间距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12条,门站内放
散管与架空通信线防火间距不小于1.5倍杆(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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