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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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ofenvironmentalnoiseofurbanarea(GB3096-93 1993-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引用标准

GB/T1462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区域准时间的划定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监测方法

按GB/T14623执行。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qualitystandardforsurfacewater(GHZB1-19991999-12-06实施)

本标准依据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工程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工程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道、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941-91《景观消遣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依据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工程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工程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道、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标准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版本。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贵重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消遣用水区;Ⅴ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根本工程和特定工程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根本工程按表1执行。

掌握湖泊水库富养分化的特定工程按表2执行。掌握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工程按表3执行。

水质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展达标率评价。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展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到达100%。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到达80%。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本工程标准值

分类序

分类

标准值

工程

全部水体不应有非自然缘由导致的下述物质;

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

b.令人感官不快的漂移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

根本要求

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

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响的物质;

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1水温℃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4

2pH

6.5~8.5

6~9

3硫酸盐(以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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