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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前后中国法医学一瞥

无锡公安陈胜泉邮编214002Email:czl@wx130.net

前言

20世纪30年代是中国形成法医学到新中国成立前,法医学的鼎盛时期。如果没有日本鬼子

的侵入,中国的法医学应该更好。当时的三位杰出人物是:

林几(法医,林几语:“吾国法医,向乏专门研究,墨守旧法。然人类因世界之物质进步、思

想发达,而犯罪行为则奇妙新颖,变幻莫测。是以吾国司法检务,犹如以稚子之制强寇,其

不反被制于强寇。”)、

孙逵方(法医,孙逵方语“研究科学问题,须学理与经验并重研究科学问题,须学理与经验并重,使读者“可两相对照,无偏

重学理或经验之弊。”)、

黄鸣驹(毒物分析家,他指出:“科学进展,日新月异。猛烈药品,时有发明。其为数之多,

在今日已如恒河沙数。安知数年之后,不千百倍于此数。于是毒物化验之方,不得不随之进

展,而须加以研究。……苟吾人不加以注意,则科学落伍。”)。

关于中国法医史,有关专著对清末到1949年的一段历史,仅有简单的概括。故我们对此作

了粗浅的探讨。但因作者未涉足当时社会,而且资料很少,故只能是“略窥一斑”。

一、清末以来我国法医学概况

清末以前我国的检验制度,基本上沿用宋元时期的方法,仅限于外表检验。19世纪60年代

开始,科学技术和新文化运动在中国兴起;到70、80年代,西方自然科学的“新学”在中国

进一步发展;到20世纪初,许多出国留学生更在国外不断接受了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在世

界科技潮流的不断冲击下,中国古典法医学逐渐向现代法医学发展。我国首次提倡将现代医

学用于检验,始于清末。清光绪年间(1875-1911年),刑部曾要求各省审判厅成立检验学习

所,并制定了作为授课教材的《洗冤录》、《法医学》、《生理学》、《解剖学》、《法律大意》、

《医学大意》等,但由于人才缺乏,未能成立。光绪25年,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出版了赵元

益翻译的《法律医学》。1908年,留日学生王佑、杨鸿通两人合译日本警视厅石川贞吉所著

《东西各国刑事民事检验鉴定最新讲义》,取名《实用法医学》。1909年(宣统元年)该书

再版。民国成立后,当时司法部曾颁行内容简单的《检验新知识》一书。1912年(民国

元年)颁发的《刑事诉讼律》第120条规定“遇有横死人或疑为横死之尸体应速行检验。”第

121条规条规定定::检验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并实施其余必要处分。”1913年发布的第一个《解

剖规则》的第二条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

解剖。”同年,江苏公立医学专门学校开始进行尸体解剖。1914年当时教育部颁布解剖规则

施行细则十条。1915年,北京医学专门学校及浙江省立医药专门学校医科设裁判医学一科。

1916年前司法部派江尔鄂赴日调查法医学情况。192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检验必携》一书。

1924年,上海地方检察厅委托同济大学病理学教室办理有关法医学的疑难案件(期限一年,

由德人Oppenheim主持主持。。但但一年一年未满未满,,由由于于陈奎棠律师陈奎棠律师的的竭力反对竭力反对,,而而仍循旧章,从事检

验”)。同年北平医学院派林几赴德国研究法医学。1926年上官悟尘和丁福宝、徐蕴章各自翻

译了日本田中佑吉的《法医学讲义》,取名《近世法医》,分别由商务书馆和医学书局出版。

1927年,博医学会出版了英国的《基氏法医学》(该书由G.H.Giffen著、E.S.Stuekey编译)

1929年浙江省立医药专门学校附设法医专修班,招收医药专门毕业的学生,专习法医六个

月,毕业后分发浙江各法院任法医,至1935年浙江高检处曾呈请法部法医委任职,并提高

法医的待遇(见《法医月刊》15期83页)。上海同德医学专门学校也设法医讲习所。

此期,有关医学院校受当时司法部门委托,开展了零星的现代法医学检验。

二、三十年代中国法医学一瞥

1930年林几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法医教室并任教授,他著有法医学总论各论,作为法医

学讲义。

1931年(民国20年),黄鸣驹编就《毒物分析化学》一书,于1932年(民国21年)7月由

医药学杂识社发行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本法医毒物学方面的书籍。当时,各地司法分院成立,

配备了一些毒物检验人员。但是苦于当时国内无毒物分析方面的书籍,虽然国外已有了这方

面的专著,但又苦于文字隔阂,以前所沿用的,又是从《洗冤》、《平冤》、《无冤》等书中所

载的含有某些不科学成分的验毒方法(如银叉验毒)。因此,作者将他在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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