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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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文件

精神,切实做好中国石化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根

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

通字[2007]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国石化实际,制

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

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是中国石化开展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定级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信息系

统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后续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正确理解,把握尺度,准确

定级”的总体要求完成定级工作。

第四条定级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

“自主定级,自主保护”、“属地化”与“总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企事业单位应在总部和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深入分析信息

系统情况准确定级。

第五条本次定级的范围为已投入运行并正在使用的信

息系统。新建信息系统应在项目规划、设计的同期确定安全等

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安

全等级保护定级及其后续工作。

第七条信息系统使用部门为信息系统定级的责任单位,

应主导对业务信息系统定级,并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适当的安

全要求。

第八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级工作,包括协助指导、

组织评审、上报审批、备案等,并按照业务要求开展后续的安

全保护工作。

第三章等级划分

第九条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文件规定,信息

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

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

重损害。

第十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

即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

的程度。

第十一条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

以下三个方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3)国家安全。

第十二条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

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因此,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

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过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

程度加以描述。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归结为以下三种:

(1)造成一般损害;

(2)造成严重损害;

(3)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十三条定级要素与等级的关系如表1所示。

表1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受侵害的客体

一般损害严重损害特别严重损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一级第二级第二级

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

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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