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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医疗事故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分类 医疗责任事故医疗事故
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医疗技术事故医疗差错
医疗纠纷
医疗意外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并发症
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特例)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医务人员方面
因医务人员态度不好或解释不同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语言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
由于第三者挑拨引起的纠纷
医务人员不遵守医疗保密制度,忽视病员的心理变化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而造成纠纷
出具假诊断书和不实病假条
(二)病员方面
病员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
病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
病员为满足某种私欲无理取闹
其他社会原因(多见于因工伤事故或交通事故以及伤害案件转嫁而成的情况)
三、医疗纠纷的预防
(一)加强社会主义医德教育
(二)加强法制观念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三)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在于加强领导
四、建国以来对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情况回顾
(一)第一阶段(1950-1959)侧重于法律裁决
医疗事故与纠纷直接由司法部门予以法律裁决是该阶段的特征。
(二)第二阶段(1959-1977)对医疗事故纠纷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上级出面解决。即使医院或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不予受理。
(三)第三阶段(1978年后)开始医法结合处理医疗事故与纠纷
对医疗事故与纠纷正确处理必须实行医法结合,健全法规,做到依法双方都有法可依。
五、医疗事故处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定性不准2.处理各异3.管理混乱
六、医疗事故处理中的教训
1.法制不健全2.人为干扰多3.医法结合差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分类与等级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二、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
(一)必须要有违法行为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外部动作去实施某种法律所禁止的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表现形式
不作为: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二)必须有严重的不良后果发生
(三)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作为和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简单因果关系
一因一果。由于某一位医师失职行为而导致病员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
复合因果关系
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过失,共同导致了病员死亡、伤残、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发生。
连锁因果关系
至某一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师共同过失行为所致,但这些过失行为并非是同时发生的,而是前后相继发生的。
异步因果关系
指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是部分行为人在另一部分行为人过失的不良后果的基础上过失造成的,只有部分人的过失行为才是不良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典型:交通肇事中的肇事者、受害者、医师三者关系。
助成的因果关系
指病员的死亡或伤残的严重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和病员双方的共同过失所致。
多层次的因果关系
指由数人的不同层次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某一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
分成因果关系
指既有医务人员的工作失误,又有医务人员的技术错误,共同导致了病员死亡或伤残的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
(四)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医疗防疫人员卫生技术人员 药剂人员
护理人员
医务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其他技术人员后勤人员
党政管理人员
(五)主观上必须要有过失
有过失的误诊与误治
无过失的误诊与误治
个体差异
任何疾病的发生发展都有自身的一般规律,显现特征需要有个过程
有些疾病成因未知,缺乏诊断治疗手段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
(一)医疗差错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1.严重医疗差错2.一般医疗差错(区别在于是否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二)医疗意外
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关键区别:医务人员主观上有无过失。
(三)并发症
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避免的。
(四)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
(五)医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
指医务人员利用诊疗护理之机蓄意加害病员,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
四、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责任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
按事故性质 按损害程度 二级: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
(两大类) 技术事故 (三级) 三级: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
(一)医疗责任事故1.定义: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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