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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围栏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09---30号签订地点:乌拉特后旗东升庙
甲方: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
乙方:包头市华元网围栏厂
为圆满完成乌拉特后旗2009年封沙育林工程,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技术规程及规范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网围栏经双方意向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货物名称:网围栏。
2、规格型号:网围栏(镀锌钢丝网片):JL7-90-30。
3、数量:网围栏56000延长米。
4、货物单价:网围栏2.8元/米。
5、货物总价:网围栏156800.00元。
6、质量标准执行:网围栏纬线(45#镀锌钢丝),Φ2.8mm,中纬线Φ2.5mm,经线Φ2.5mm(纬线45#镀锌钢线、经线镀锌强丝),经纬线以扣片连接,网围栏每200米/卷,重量达到88.5公斤以上。
7、供货方式:乙方负责将材料送到乌拉特后旗赛乌素镇甲方指定地点。
8、供货时间:2009年10月23日-2009年11月5日期间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分批次供货。
9、货物交接方式:甲方负责货物清点,出据入库单。
10、付款方式:甲方在建设方拨款到位后给乙方80%货款,剩余20%货款待国家验收后付清。
11、财务事项:运杂费(包括运费、装卸费)、税费乙方自理,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出据正式有效票据。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乙方保证按时供货,保证质量符合相应的技术规程和建设方的设计要求;甲方保证按约定付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违约方按货款的2%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
代理人:
乙方:包头市华元网围栏厂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2009年10月20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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