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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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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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五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业主对下列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公共走廊、连廊、公共楼梯间、天台、等;

(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给排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其他,包括公共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

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影响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改、移装公用设施;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十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二)其他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本物业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全体业主分担的费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

第二十一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三);

(四)。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不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规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六条本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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