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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某民营企业经营苗木种植及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种植面积数千亩,价值上亿元,其中价
值最大的贵重树木种植时间已经几年,现在逐渐开始销售。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明确给予
减免;但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定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属于可以免税的自产自销
农产品,存在一定争议,据说当地税局有意对此征税,这对本来只能保本或微利经营的企业来
说是一个重大的不利消息。为此,我对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相关增值税政策
(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
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
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包括:…….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
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
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销售外购农产品的增值税
1、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
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
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
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
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明确,“农产品,是
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
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
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税总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一)各地税局做法
从税收政策看,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种子、
种苗除外)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则不得免税.但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
后再销售是否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税收政策并不明确,从网上收集的资料看,有的税局
视为自产农产品免税,例如上市公司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说明
该公司苗木种植也包括自行培育的和外购半成品种植两种,“公司增值税税率为0%”,“经昆
国税经开分函(2001)第09号文件批准,同意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花卉)免征增值
税”;此外,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亦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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