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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进建筑业健康与

持续发展,更好的发挥建筑企业主体作用,试点建立建筑企业自

主培训考核和社会机构、建设类院校等多方参与的建筑工人培训

考核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以下简称“市

住房城乡建委”)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培训考核,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

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职业(工种)

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对合格人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技能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的活动。适

用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职业(工种)及行业发展需新增

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不含特种作业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的建设行业工种,其实施细则另行颁发)。

第三条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机

构”)是指承担我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机构,分为建筑

企业培训考核机构、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建设类院校培训考核机

构三类。

第四条全市培训考核工作应遵循三原则组织实施。一是遵循

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二是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样式和编码、统一考核题库、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三是遵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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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以

下简称“市岗培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培

训考核机构负责培训考核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岗培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文件

精神,拟定全市培训考核的工作措施;

(二)负责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设和培训考核体系

建设;

(三)负责制订全市培训考核机构的信息登记,对培训考核

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四)负责将全市培训考核机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上报市

住房城乡建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负责建设和维护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合格证书信息管理;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七)负责全市培训考核机构考评的培训考核管理。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我市有关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政策在本行政

区域内的落实工作;

(二)负责指导和动态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考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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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培训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考核题库组织培训

考核,并对培训考核结果和质量负责;

(二)自觉接受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

市岗培中心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

结材料。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九条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登记的对象:

本市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特级、一级企业和具有专业承包

资质的一级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建设行业社会团体及建设类院

校等。

第十条培训考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能力;

(二)建筑企业应有内设的培训机构和专职管理人;

(三)社会培训机构应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

办学许可证,且办学类型中应有建筑类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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