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十八章蛋白质的合成与运转王镜岩生物化学第三版笔记完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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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献”法治化探讨

【内容提纲】“红头文献”在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理性审阅现有的“红头文献”,发现与法律冲突的现象较多。“红头文献”的法治化,必须完善立法,明确制定权限,规范程序制度和实现有效监督。

关键词:红头文献权限程序监督法治化

基金项目:此文为202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课题《法治政府建设中规范性文献与法律接轨研究》(06CGZF12YB)的重要成果。

作者:陈丽芳,女,1964年2月出生,浙江浦江人,杭州行政学院副专家,重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本文所称的“红头文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办法、指示等。它们“由于是以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名义发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国家行使各项管理职权,因而要套以象征国家机关权威的‘红头’,”刘松山:《红头文献冲突法律的责任归属——兼评福州王凯锋案》,《法学》2023年第3期。故称“红头文献”。“红头文献”在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近年来发生的湖南“嘉禾事件”、银川“出租车罢运事件”、湖北汉川“糊涂酒”事件等,其背后都有一个违法的“红头文献”。可以说,政府“红头文献

刘松山:《红头文献冲突法律的责任归属——兼评福州王凯锋案》,《法学》2023年第3期。

一、“红头文献”冲突于法律:是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2023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9745件“红头文献”进行审查,发现违法的有623件,占备案文献的6.4%。李丽:《红头文献不能违反国法——31省级政府建备案审查制》,法制日报,2023年8月23日。纵观违法的

李丽:《红头文献不能违反国法——31省级政府建备案审查制》,法制日报,2023年8月23日。

1、越权制定

即行政机关制发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献。重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制定应由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献。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即便有立法权,其性质还是属于执行,即要依据权力机关立法性文献的规定制定,且不能与权力机关制定的立法性文献相抵触,无“依据”或“相抵触”的行政立法便无效。“红头文献”不是政府的立法行为,而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全面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非立法行为,不能越权制定属于权力机关规范的事项。可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覆盖面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因此,一些“于法无据”的越权的“红头文献”便应运而生。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受部门利益的诱惑,在“红头文献”中故意越权设定行政许可、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本应由权力机关设定的事项。

二是越权涉猎司法机关的事务,与司法权相冲突。司法独立本是一项宪法原则,但由于体制的因素,政府对司法机关有很大的控制权,在一些地方,大凡牵涉到本地利益的一些经济案件,政府不好直接插手,便通过制定“红头文献”的方式“合法”地干涉司法。大凡法治国家,其司法一定独立,地方政府对司法事务干涉的结果,只能导致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

2、内容违法

我国目前对“红头文献”监督管理工作尚没有实现规范化、法治化,一些行政机关为了片面追求本部门一己利益,无视上位法的规定,随意扩大部门的权限,非法增长相对人的义务,背离了依法行政的宗旨和目的。在现实生活中重要表现为:违法设定和实行行政许可事项,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收费,违法减免税费,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管理,擅自剥夺或扩大部门权力,非法给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等。

3、程序随意

一些行政机关的“红头文献”,往往是根据某一领导的一个批示甚至是一句话或者一次大会发言,便急忙起草的,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也是各行其是,对重要的“红头文献”没有通过认真、周密的调查研究,更没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相关人员的必要讨论和磋商,不广泛听取意见,便草率地发文或公布,缺少应有的程序规则予以制约,且多强调行政效率。这样的“红头文献”缺少科学性,质量不高,生命力短,公正性和民主性差,权威性不够,有的出台不久就被多次修改甚至“夭折”,浪费行政资源,扩大行政成本。

二、立法滞后和监督乏力:是“红头文献”冲突于法律的重要因素

1、立法滞后

现行法律对“红头文献”的规范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法》)有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作了较为具体的规范外,尚无一部法律对“红头文献”的制定、内容、效力、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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