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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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概念、结构组成、作用)

国际私法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或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

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

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结构组成: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渊源:(1)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家的判例;(2)国外渊源:专门的或有关的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

作用:P22

2.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

束力。

3.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4.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

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5.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

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6.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

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7.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着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抓住了域内效力和

域外效力这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把法律分为人法

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

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

效力。

8.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本国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在

本国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该允许其在内国继续适用,只要这样不损害本国国家及

其臣民的权利和利益。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

(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

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将法律冲突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胡伯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属地

法的“礼让说”与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家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9.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

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

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

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0.既得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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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

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

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1.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

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

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2.结果选择说:

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

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3.政府利益说: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

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

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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