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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合作举办、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四十二区乐平路二十五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孙嘉鸿孙泽芳王慧铃。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5458771元;出资者:①孙泽芳出资:2429385.50元②孙嘉鸿出资2429385.50元③王慧玲出资:600000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3500㎡、(2)幼儿园建筑面积3000㎡,(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500㎡,(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为10个班,300人。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2-6岁幼儿,全日制教学。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六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八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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