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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

第一条为标准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

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药品治理法》、《执业

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药品治理法》、《执业

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处方治理方法》、《医院

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处方治理方法》、《医院

处方点评治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

处方点评治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

合我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处方点评是依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对处方书写的标准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展评价,觉察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治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在药事治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治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供给专业技术询问。

第五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由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阅历和合理用药学问、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确定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确定数不应少于30份。

第七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依据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依据《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展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第八条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根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养分制剂、抗菌药物、关心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状况进展处方点评。

第九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条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觉察不合理处方,应当准时通知医务科和药学部。

第十一条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三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标准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四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标准处

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标准或者字迹难以识别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标准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全都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展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六)未使用药品标准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标准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缘由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别状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状况下需要适当延特长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别治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治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依据“君、臣、佐、使”的挨次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别要求的。

第十五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值理由不首选国家根本药物的;(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九)其它用药不适宜状况的。

第十六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一)无适应证用药;

(二)无正值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三)无正值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四)无正值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一样药物的。

第十七条药学部应当会同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展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依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治理、处方治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展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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