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60-2014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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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c60GH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60-2014

代替GBZ60-2002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

Diagnosisofoccupationalhypersensitivitypneumoniti

2014-10-13发布

2015-03一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但叩

GBZ60-2014

目。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60-2002《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与GBZ60-2002相比,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改为“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

将职业性过敏性肺炎分为急性和慢性,即增加了慢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

一一将诊断分型规定为“急性”及“慢性”;

一一修改了附录A,增加了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常见的致病物质及接触途径、鉴别诊断及诊断命

名等内容;

变更了附录B的内容,对常见的致病物质及其来源进行了列举。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上海

市职业病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轶文、孔灵菲、阎波、李晓军、孙道远、宋莉、康健、孙金凯、郭昕薇、田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GB16380-1996;

GBZ602002。

l

GBZ60-2014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原则、接触反应、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物性有机粉尘或特定的化学物质后引起的职业性过敏性肺炎

的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或反复多次吸入生物性有机粉尘或特定的化学物质的职业史,出现以呼吸系统损害为

主的临床症状、体征和胸部影像学表现,结合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

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接触反应

吸人生物性有机粉尘或特定的化学物质数小时后出现呼吸困难、干咳、胸闷,胸部影像学检查未见

肺实质和间质改变。上述症状多于脱离接触致病物质后ld~3d内自然消失。

5诊断分级

5.1急性过敏性肺炎

常在短时间吸入生物性有机粉尘或特定的化学物质数小时后,出现下列表现者:

a)干咳、胸闷、呼吸困难,并可有高热、畏寒、寒战、出汗、周身不适、食欲不振、头痛、肌痛等,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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