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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按照
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
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
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学理分类:
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过
不同的方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的
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有的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
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
事法,又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
法、诉讼法、军事法。
官方分类:
2001年3月9日,李鹏同志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
有三个:一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
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
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
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主要有三
个,“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
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
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为七类: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
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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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七大部门,按照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宪法、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是公
法,民商法是私法,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社会法既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也是一
个大的类别。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
而是最重要的主导的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
本问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
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及1999年三次修宪通
过的17条修正案。
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如下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1.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议事程序等。
2.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前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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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立法法。
5.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人民代表
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表的办法,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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