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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解读
要点:
一、《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二、《城乡规划法》的特色三、《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
四、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几点建议
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2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治理条例》实施阅历的根底上,针对现行规划治理工作中消灭的状况、问题制定的。
由于《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充分表达经济调整、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效劳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建立在城乡二元构造上的规划治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转变规划、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问题很多;规划的科学性和严峻性需要提高;乡村治理格外薄弱,亟需加强;一些兴旺地区初步形成的“城市群”迫切统筹协调,避开根底设施的重复建设和资源铺张;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现行的规划实施制度进展改革;城乡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消灭一些特点需要加大惩罚力度。
二、《城乡规划法》的特色
〔一〕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的属性。
〔二〕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规合一”是规划进展的必定趋势。
〔三〕强调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四〕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五〕完善了行政许可程序。
〔六〕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视和制约。
〔七〕加重了对违法建设的惩罚力度,强化了法律责任。
〔八〕保证公正,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三、《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建设和进展的根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
调整、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效劳职能的重要依据”〔建设部部长汪光涛关于城乡规划法的说明〕。
城乡规划的定义中包含以下内容:城乡规划以物质空间为治理对象;以规划区为规划实施治理的法定区域;是实现经济和社会进展目标的技术手段。城乡规划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不行避开的受到社会价值推断〔或者说是政治〕的影响。
〔二〕《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城市政府的职责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打算》中明确指出:“城市政府应当集中力气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治理”。要转变过去“市长管企业,厂长管社会”的状况。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市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有:
1、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履行总体规划报批手续〔第14条〕;组织对城乡规划的修改与报批〔第4章〕;
审查、批准掌握性具体规划〔第19条〕;
有打算、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第28条〕;
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并监视规划的制定〔第3条〕;保证规划编制和治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6条〕;
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第34条〕。2、公共行政与公众参与
定期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状况进展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人大常委会〔第46条〕;
在城乡规划草案确定后,报审前,政府公告规划草案;以论证会和听证会的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第26条〕;
城乡规划依法批准后,政府应当公布,承受公众监视〔第8条〕;对规划实施状况进展评估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第46条〕。
3、规划的监视检查
对下级政府编制、修改、实施规划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第51条〕;
责令下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违法行政许可〔第57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展行政处分〔第61条〕;
责成有关部门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严峻违法建设工程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措施〔第68条〕;
撤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用地的文件责令退回土地〔第39条〕。
〔三〕政府的法律责任
对应当编制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判;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第58条〕。
对托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判;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第59条〕。
〔四〕城乡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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